本版导读
发改委通知要求
恢复煤炭生产供应正常秩序
严禁超能力生产
本报综合消息 国家发改委2月26日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恢复煤炭生产供应正常秩序的通知》,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煤炭正常生产;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电煤运输,兼顾其他重点行业用煤;加强生产能力管理,严禁超能力生产;加强企业自律,稳定电煤价格;加强有序用电,加快结构调整。
通知指出,目前直供电厂煤炭库存已基本恢复到正常水平,但随着节后生产恢复,用电负荷增长,同时各地电煤库存不均衡,因此,做好下一步电煤供应工作,切不可丝毫放松。
通知要求,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节后复产工作中,要继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复产条件,做好复产前的安全准备工作;对已复产的煤矿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处理安全隐患;具备复产条件的乡镇煤矿要抓紧恢复生产,以减轻国有大矿的生产压力;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国有煤矿要组织好正常检修工作。
通知明确,为缓解其他行业用煤的供应压力,从通知下发之日起,相关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做好电煤供应工作;对目前库存仍然偏低的电厂予以优先保证,对存煤水平较高的电厂,可按照合同进度安排正常供应;同时,在确保化肥、农药、种子等春耕生产物资运输的基础上,兼顾其他重点行业用煤,保证冶金、化肥、居民生活、出口(长期协议)等煤炭合同的兑现。
通知强调,对依法核准、已经竣工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矿,要抓紧组织竣工验收;对合法生产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变化的,要严格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加快核定进度;各煤矿必须严格按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