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职工企盼《劳动合同法》“阳光”普照
《劳动合同法》已实施两月有余,但真正落实起来却往往容易“雷声大、雨点小”——
处于弱势的工人们看到了新法的“阳光”,但这“阳光”还没有普照到每个人的身上。尽管一些企业不像过去那样动辄直接开除员工,但广大职工群众又面临新的难题:打法律“擦边球”,给员工穿“玻璃小鞋”……一些企业想方设法规避《劳动合同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表示,“许多企业主并不真正了解《劳动合同法》,误读了《劳动合同法》,形成了错误的判断。”
不少企业变相“炒人”,使得工人们每天在工厂里“夹着尾巴小心翼翼”、“忍气吞声”地工作。只要有谁带头提签合同要求,就会被公司写进“黑名单”,最终公司会变着法儿让他“自动”离开。那些被迫“自动”离开的员工,只有选择维权,追诉相关经济补偿。但由于“马拉松”式的维权之路,少则三四个月,长则两三年,让很多选择维权的工人耗不起。而不少企业更是忙着修改公司的管理规定,以规避《劳动合同法》可能带来的影响。一些企业甚至开始唱衰《劳动合同法》,以“成本增加、企业负担加重”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
“法律之中还有不少需要细化的问题,还有一些政策层面的东西目前许多企业包括劳动者还没有完全理解。”郭军认为,正是这两点,造成了当前企业和劳动者、甚至包括不少专家学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产生了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符合“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郭军认为“长期雇佣和‘铁饭碗’有很大的区别,企业也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相比以前的法律,解除合同的企业责任并没有增加。”郭军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只对劳动者有利,因为一个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很难让工人与企业建立起感情,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劳动者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共同把企业搞好,形成劳资共赢的局面。
(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