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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3月07日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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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岂能成“提款机”

日前,审计署发布了2006年18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审计公告,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的诸多违规行为。其中,违规设置收费站、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延长收费期限等问题尤为严重,违规收费数额之大令人震惊。

在某些地方,收费公路已演变为当地政府的“提款机”。审计发现,辽宁、湖北等16省市违规设置收费站158个,至2005年底已违规收费149亿元;自1995年,浙江省高速公路各经营企业对车辆加收“车次费”,仅2003至2005年就从中多收19.55亿元。

根据我国《价格法》、《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收费标准必须公开听证,用贷款修建的公路进行“收费还贷”,一旦还清贷款,应停收撤站。然而,投资33.8亿元的济青高速,经测算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收费年限为12.65年,但批准的收费年限却为30年。按2005年收费水平测算,这将增加社会负担275亿元!

众所周知,公路属于公共产品,公益性是发展公路事业必须坚持的理念。可是,尽管国家确立了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思路,但很多地方的收费站却“三步一岗、五步一哨”,越建越密。有的地方一条5公里长的公路竟设3个收费站,收费近20元!收费站林立不仅直接增加了百姓的经济压力,还直接增加了运输成本,成为物价上涨的一个动因。

审计发现,一些地方政府与高速公路是“利益共同体”,要么是政府贷款、收费,之后再以“转让收益权”名义逃避责任,要么就是变本加厉地强化收费行政专营。“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在很多地方已经扭曲、变形,高速公路的公益性已被高额的收费所侵蚀,公众权益、百姓利益被抛到九霄云外。

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必须贯彻国家的政策,控制收费公路规模,降低社会运营成本,科学规划收费公路的建设,完善收费公路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尤其要降低公路收费标准、减少收费站点、调整不合理的收费期限,让高速公路摘掉“高价”的帽子,真正成为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产品。 (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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