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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3月18日
社会·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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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行政诉讼法不改不行了

“19年前我国就颁布了行政诉讼法,但随着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等新形势的出现,这样一部行政诉讼法已经明显跟不上社会发展步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代表告诉记者,这次,她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一份“行政诉讼法亟待修改”的议案。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近二十年来,行政审判的发展仍比较艰难。

吕忠梅向记者表示:“据我们了解,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地方法院,竟然全年未受理一件行政诉讼案件。这种现状与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行政机关承担着大量的社会管理事务的事实相比较,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不是老百姓没有行政争议可诉,而是他们对行政诉讼制度缺乏信心,因为现行的行政诉讼机制缺乏必要的中立性和权威性,导致出现行政诉讼运行不畅的客观事实。”

她认为,司法环境不好实际上已经成为制约行政诉讼活动健康发展的根本性障碍,因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必须致力于消解或减少影响行政审判良性运作的机制性问题,为行政诉讼营造宽松的司法环境。

此外,由于一些重大的或应该由法律加以保护的权益没有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重大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应该享有的正当权益等,因此她认为,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采用肯定概括和否定列举的方式,尽量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保护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扩大到所有正当权益,确立合理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王晓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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