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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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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近日,全国总工会及有关负责人就“维护职工权益情况”接受中外记者集体采访。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在回答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记者提问时表示:“工资集体协商,这是一些市场经济国家解决企业工资问题的一个通行的做法。”

张鸣起介绍说:“我们国家的法律,《劳动法》和《工会法》也确定了这一制度,即企业可以由职工代表或者是工会与企业一方就工资问题进行集体协商。这些年来,我们的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大幅度地提高,与此相比较,职工的工资还没有得到同步的、相应的提高,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工资由企业单方面来决定是一个主要原因。”

“所以,近年来,工会配合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这种协商是由职工的代表或者工会提出邀约与企业一起协商,他们是就工资在整个劳动力成本当中所占的比例,按照我们现在工资方面的政策来协商的,是依法、依规来协商。所以,凡是开展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单位,无论是企业管理者、劳动者,还是工会,对协商的结果都是比较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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