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十四名农民工获得补偿
本报讯 被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14名农民合同工申请依法维权,得到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和旬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省中心的委托,联合提供法律援助,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3月27日,在法院的调解下,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公司陕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同意向被其辞退的旬邑14名工人给付总共30余万元的经济补偿。至此,这个历时近一年、在社会上引起关注的劳动争议案件终于划上了句号。
1995年,王万西等14名农民工通过旬邑县劳动服务局介绍,被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公司招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期限为三十年。经过培训、试用期,这14名农民工被安排到其陕西公司工作,劳资关系也由这个公司管理。
被国家的大企业录用,王万西等人十分高兴,为了过年时能给老婆孩子多带些钱回家,平时王万西等人工作也特别努力。但是公司的一些做法却不尽人意。据王万西讲,公司每月从他们工资中扣除10%作为合同保证金,又扣除2%作为个人的养老统筹,但企业一直未给14名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还时常拖欠他们工资。最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是去年5月28日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他们的劳动关系,他们没有得到一分钱补偿。
2007年6月4日,王万西等人向旬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主任鲁亚军和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董奎律师受派承担了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当月,鲁亚军一方面与当事公司协商,一方面与工会组织沟通,很快同省总工会职工维权机构建立起处理该专案的联动机制。
“由于案件关涉的是特殊群体农民工的利益,人数比较多,况且2007年又是省总工会开展的‘农民工权益维护年’,所以服务中心相当重视这个案件。”省总法律服务中心的于午顺主任说。去年9月5日,省总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向化建陕西公司去函,希望公司服从法律,履行合同,对被辞退的农民工给予经济补偿。9月18日,陕西工程公司虽然积极复函回应,也提出了调解方案。但是公司的方案与农民工的要求相去太远。省总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公职律师张玉林尽心尽责,不厌其烦地与公司代表多次交涉。他认为,农民工在公司干了至少十年,公司没有很好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造成矛盾积聚,说明公司在这个劳动纠纷中的责任大一些。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最终起诉到了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并在省总工会等相关各方的支持下取得较好的结果。
本报记者马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