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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4月28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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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

让编制外人员领上“退休金”

本报讯日前,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出台了《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此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编外人员今年元旦起可参保

《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要从2008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中,中央在陕单位和省级单位,在所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费,用人单位按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20%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退休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基本养老金,按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已随同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暂维持不变。

缴费年限累计须满15年

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若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和职工本人继续按照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移交至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由本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女职工须满55周岁后办理退休)。按新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职工平均工资以办理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特殊人员缴费有新规

对于转制事业单位和进入企业工作的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军队转业干部(不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应按陕政(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平均缴费指数分段计算。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原行业统筹企业可以本行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指数按1.0确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至进入企业工作期间的平均缴费指数,按进入企业参保缴费后的平均缴费指数计算。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则按照国转联(2006)1号文件规定,参保后按实际缴费计算缴费指数,并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本报记者薛生贵实习生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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