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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4月29日
社会·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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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妇女可究刑责遇家庭暴力可报警

根据(山西)省人大、省妇儿工委、省妇联决定,全省11市同时举行大规模“山西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活动。5月1日起,这部被称为全省妇女“保护神”的法规正式施行,妇女遇家庭暴力可直接报警写入立法。

5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妇女同志实施全方位保护。办法规定,妇女上学、劳动不受歧视,侮辱、骚扰妇女可追究刑事责任。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益。特别规定,丧偶妇女,享有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和携带财产再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禁止干涉老人婚姻,赡养人也不得因中年妇女、老年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化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另外,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虐待、遗弃女方导致离婚,女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提请公安部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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