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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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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部门下发通知

对因灾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民政部获悉,为妥善解决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2008年5月20日,根据国务院决定,民政部、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四川、陕西、甘肃、重庆、云南各省(市)民政厅、财政厅、粮食局对因灾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通知要求,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救助对象为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补助期限三个月。因灾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三个月。

又讯民政部昨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做好收养灾区孤儿咨询工作。

通知要求,省级民政部门要指派熟悉收养业务的同志,严格依照收养法律法规解答,同时指导本地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要求收养灾区孤儿的,应表示感谢,并说明灾区孤儿已由当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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