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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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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减免灾区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报讯 为促进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顺利开展,陕西日前决定在抗震救灾物资运输免缴车辆通行费的基础上,对地震灾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地震灾区以下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是免收因地震破坏需要灾后重建的一切建筑物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二是2008年12月31日前,免收卫生学评价及调查鉴定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三是2008年12月31日前,对河道砂石资源费、卫生监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减半收取。四是对排污费的减免,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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