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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6月19日
职业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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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致残单位不赔钱先开人

在某公司食堂做面点工的孟女士,工作中不慎被轧面机将右手扎伤致残,直到被辞退也未拿到赔偿。

近日,记者获悉,西城法院判令这家公司向孟女士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4.6万余元。

2006年5月18日,40岁的孟女士来到西城区一家公司食堂做面点工。然而刚刚工作了3个月,孟女士便发生了意外,她在操作轧面机时,不慎将右手扎伤。

孟女士为此进行了两次住院治疗,公司为她支付了医疗费。2008年3月,经有关部门鉴定,孟女士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后来,公司将她辞退,但一直没有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及护理费等损失,在协商未果后只好将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孟女士在被告单位从事餐饮工作过程中被轧面机扎伤右手,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身体受到伤害,诉讼时效为1年,但应以病情确定之日或伤残评定之日起算。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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