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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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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应认定工伤

据人民日报消息 “5·12”四川地震发生时正值工作期间,很多人因此受伤,有的甚至死亡。哪些人的伤亡可以认定为工伤?由谁来认定?这是广大灾区群众关心的一个问题。

“5·12”四川地震发生后,为了确保地震灾区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对抗震救灾时期的工伤认定工作作了明确规定。抗震救灾期间工伤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事,坚持“特事特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事,意思是认定(视同)工伤的范围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参加这次抗震救灾的干部职工,包括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职工,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地震发生时在工作岗位上伤亡的职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工伤认定问题,这位负责人说,按照《条例》的规定,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职工个人或亲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均可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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