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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7月09日
一线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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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

解决事业人员工伤生育医疗费

本报讯 紫阳县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尚未开展工伤、生育保险的实际,依据《陕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关于“职工因工伤、生育支出的医疗费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原渠道列支,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规定,县政府确定属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其工伤、生育所需医疗费由县财政局划转到社会保险经办中心统一管理和支付。2007年度财政供养人员事故伤害15人次,生育78人次,医疗总费用34万元,实际核销22.6万元,所需费用县财政局已于2008年5月划拨县社保中心,坚持了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原则,避免了不同险种基金互相挤占挪用。 (钟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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