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追求“双赢”
·赵永智·
工资集体协商,就是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以及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要求。
工资是职工经济利益的核心,也是职工最关注的焦点之一。如今,通过集体协商来实现职工工资的合理增长,已成为很多企业的选择。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很好的制度设计,也是不少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在我国,这项制度的推进还有诸多工作要做。尤其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单凭企业自觉或职工个人力量,难以全面实现普通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目标。一方面,政府加强企业分配的宏观调控与管理的主导作用不可或缺;另一方面,对于企业而言,仍然需要加大推进力度,让职工共享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为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各级工会组织一直不遗余力。早在1998年,全总就制定下发了《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近年来,许多地方也纷纷出台具体规定和措施,派出指导员、特派员、联络员等,深入企业,为企业工会和职工助阵指导,使得这项工作呈现出了由点到面、稳步推进、逐步提高的良好态势。据统计,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已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企业发展了,我们也有好处,谁还会不好好工作呢?”一线工人朴素的话语,道出工资集体协商的效力。职工的权益和地位得到了尊重,企业的竞争力得以提升,最终收获的是人心的凝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工资谈判尽管常常被称为“劳资博弈”,但这种博弈的结果不应该是“零和”,而是“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