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8年07月28日
权益保障
03

23年“临时工”耗时两年讨到退休权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享受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早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任何岗位上用工,都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法定待遇。文中的杨桂君并没有享受到法律的福祉,58岁的她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女工杨桂君,在西安交通大学和西安交大后勤产业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交大及交大后勤公司)连续工作23年。2006年5月12日,杨桂君在没有预先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口头辞退,没有退休金也没有获得任何的经济补偿。

两年来,杨桂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历经磨难。本报曾经连续报道过此事。7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了终审宣判,杨桂君终于享受到了退休待遇。

案情回放

23年中,杨桂君在单位干过清洁工和学生公寓管理员,曾经因为工作突出被评为“交大之星”,但是单位却一直没有为她办理社会保险。2006年,杨桂君在向单位提出办理退休手续申请时遭到拒绝,并被解除劳动关系。2006年6月27日,杨桂君将交大及交大后勤公司告到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杨桂君胜诉。但是交大对仲裁裁决不服,将杨桂君起诉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杨桂君也提出了反诉,诉交大和交大后勤公司。

此案审理过程一波三折,今年1月4日,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杨桂君的诉讼请求,判决交大后勤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事情并没有结束。交大后勤公司提起上诉。3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交大后勤公司在上诉状中称,杨桂君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上诉人不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

二审胜诉

二审期间,杨桂君经向社保部门咨询后,向法院提出调整诉讼请求的书面说明,将原请求的由交大后勤公司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变更为从2006年6月起每月发给其退休金;因其已过退休年龄,不再要求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经向医保部门了解,同意通过劳动监察部门与交大后勤公司协商解决:因其要求的退休金与经济补偿金之间有矛盾,杨桂君明确放弃了原审判决中的10780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7月23日,西安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杨桂君自1983年起在交大工作,直至2001年交大后勤公司成立,交大将杨桂君所在的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划归交大后勤公司管理,从而将交大与杨桂君之间的劳动关系变更为交大后勤公司与杨桂君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维持劳动关系至2006年5月。期间,杨桂君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交大与其后勤公司均未给杨桂君办理退休手续。交大是交大后勤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股东,因此杨桂君与交大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在其在交大后勤公司的工作年限中。经向社保部门了解,交大后勤公司未集体参保,杨桂君也已过退休年龄,客观上已无为其补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能。但是杨桂君理应享有与交大及交大后勤公司其他退休职工平等退休待遇的权利。因此,交大后勤公司理应承担按月

给杨桂君发放退休金的责任。

终审判决对原审判决作了部分变更:交大后勤公司支付杨桂君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工资990元及经济补偿金247.5元;从2006年6月开始计算,交大后勤公司按照每月600元的75%计算,发给杨桂君退休金,退休金的发放基数随陕西省、西安市相关政策调整而调整。

意义重大

判决后,杨桂君的代理人赵彦松说:“杨桂君比较满意判决结果。此案经过劳动仲裁及两审法院的审理,历时两年多,劳动者最终胜诉,这对我省企事业单位中普遍存在的“临时工”社会保险问题的解决,有很重要的参考意义。对全国高校企业改制过程中类似遗留问题的解决也有借鉴价值。”

本报记者 马海东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