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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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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本报讯 近日,陕西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陕西省建设厅要求各设区市规划建设局、建设管理局(委)、房产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通知强调,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管理,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10月30日前,省建设厅将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通知指出,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应按照《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规定,公示和明示节能信息。各级房产部门要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时重点督查落实。今年8月15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等进行约定和明确。

本报记者 薛生贵 实习生 楚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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