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省建立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
本报讯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陕西结合矿产资源特点和矿山环境现状,以煤炭矿山为重点,制定了《陕西省煤炭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规定采矿权人为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是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明确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而缴存保证金,督促采矿权人自觉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三是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规定恢复治理标准,即采用矿山可采资源储量、单位缴存标准和不同采矿方法对环境影响程度系数之乘积分期缴存的方式,缴存标准确定为3元/吨。四是保证金缴存和管理权限按照矿山生产规模分级缴存的方式,由省、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缴存和管理。五是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负责本辖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的监督管理。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