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什么要具有“人的温度”
北京奥运会结束后第二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开会了,一个重要议程是,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等。这些法律案,与百姓生活关系颇为紧密。其中受到密切关注的是:进行三审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删除了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8月25日新华社消息)。
一年前,首次提交审议的该草案规定,国家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这在当时引起了媒体的普遍关注。所谓累进加价收费,就是“阶梯式价格”,用量超过一定额度后,单价随之上浮,即“超得越多,价格越高”。全国许多地方还开展了试行实践。这个“累进加价”的方法,引起很多争议,因为它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尤其是操作层面麻烦很多。比如,怎么样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地确定其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如何因地制宜合理地确定累进加价的幅度?这些都很难弄。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基本生活。所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经过大量调查研究之后,建议删去这个规定。这个考虑,我觉得是一个使法律具有“人的温度”的考虑。在目前CPI持续增高的大背景下,在普通百姓普遍感到生活消费的压力越来越大之时,在骆驼背上每加一根稻草都要慎之又慎。法律在本质上是为公民服务的,它需要“人的温度”,不可脱离“百姓”这个标杆尺度。
许多具体性的法律法规,都是阶段性产物,它可以超前,但总体上要与一个时期的社会相适应。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原本名为《循环经济法》更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就切合“阶段性”的实际。重视废物再生利用、重视资源的高效利用与节约使用,这些立法意愿都很好,但目前确实还处于“促进阶段”,一切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百姓家里用的水、电、气,是生活必需品,每天都断不得;相比之下,生产性的,以及单位集体性的用水、用电、用气,其实有更大的节约空间。生产性的节能,更应该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在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这三者中,毕竟前两者对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大。
早些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实行的是生活用电等资源性产品“累进减价”收费制度,也就是说,你用得多了之后就给你减价优惠,鼓励你多用电什么的。这里一个前提是,人家资源性商品很富裕,当电多得用不了时,商家鼓励你多用,自有道理。现在时代则大大的不同了,资源稀缺几乎成了全球性的大问题,节约能源也成了共识。我们决不鼓励浪费,但我们也必须充分考虑低收入水平家庭那“骆驼背上的稻草”。
用价格杠杆抑制消费,这是有效用的,比如超市塑料袋实行收费之后,总量上必然会减少,这样既节约能源,又有利环保。不使用塑料袋并不难,因为有反复使用的环保袋可替代;而百姓家里所用的水、电、气,那几乎是不可替代的,谁都不愿意回到河里洗衣、蜡烛照明、柴火做饭的时光。所以,如何在节能环保和生活负担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是立法时所必须考虑的;这方面考虑充分了,那我们的法律就会更具有“人的温度”。 (徐迅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