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加强管理不等于重罚
·魏俊兴·
打着“加强管理”的旗号,在法规制度之外重罚职工,是一些企业的惯用手法。
这不,广东佛山一企业出台规定:站姿不标准会被认定为工作散漫,可能被罚掉一个月工资;旷工一天最高罚1000元。而该企业员工工资只有每月1200元,该企业负责人称“重罚”只为加强管理(9月21日《广州日报》)。
这家知名企业在没让职工讨论的情况下,制定了“重罚”制度,新制度出台后,又让职工签字认可。厂里总共21名保安,因为没有在新出台的管理制度上签字,全体被该企业辞退。据当事保安讲,出台如此严格的规定,实际上就是“为了逼他们走”。
呜呼,哀哉,原来醉翁之意不在酒,重罚是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设好圈套逼迫就范,变相辞退员工。
劳动法规定,企业在修订内部的管理制度时要与工会或者全体员工共同协商,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对员工的罚款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修订管理制度特别是职工必须遵守并牵涉到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时,不与工会协商或不经职工讨论,罚款超过当月工资20%的,就是不对的,这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可惜的是,以加强管理为由,超越劳动法规,制定“重罚”措施的企业,在当今有一定普遍性,既有民企私企,也有国企。对这种有悖法规的做法,除了当事职工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劳动保障等有关执法部门也应切实履行职责,在及时受理职工诉求的同时,要主动出击,及时发现,认真查处,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引导和督促企业管理走上合法化的轨道。
管理就是重罚?实在是一个摆不到桌面的悖论,企业管理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否则,是管理不好企业的。这是古今中外,无数事实所反复证明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