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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不当劳教获赔5.4万元
重庆开县法院近日就3名民工提起国家赔偿一案一审判决,由上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赔偿3名民工不当劳教赔偿金5万余元,该赔偿金目前已经兑现。
2007年9月1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派出所民警胡某在调查一起治安案件时,对在场民工雷华灯进行询问,因雷华灯不配合,民警胡某随即对雷华灯宣布口头传唤。被拒后,胡某遂对雷华灯实施强制传唤,因雷华灯抗拒,双方发生拉扯、扭打。民工肖家品、肖鹏飞认为民警执法不当,与增援民警金某发生争执并导致双方发生推搡、厮打。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民警胡某、金某被致轻微伤。10月8日,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以雷华灯、肖家品、肖鹏飞犯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对其分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
随后,雷华灯等三人因不服该决定,向开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雷华灯等人与执法人员因执法不当发生抓打,虽行为过激,但并非蓄意抗拒,系妨碍公务行为的一般表现。该行为除造成民警轻微伤害外,未带来其他严重后果据此,法院认为雷华灯、肖家品、肖鹏飞不符合劳动教养的对象和条件,故终审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时,雷华灯、肖家品和肖鹏飞才被释放,其分别已被劳教180天、180天和202天。为此,3人诉请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给予国家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3名原告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未达到对其进行劳教的条件,被告对3名原告作出的劳教决定依法被撤销,但是3名原告已被被告限制人身自由,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因此,被告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支付雷华灯、肖家品赔偿金各1.7万余元,支付肖鹏飞赔偿金2万余元。
(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