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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10月24日
观察·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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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

已付赔偿金无需再补偿

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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