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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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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不能高得“不道德”

·王石川·

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有委员追问如何规范国企高管的高薪问题。程贻举委员认为,企业高管年薪不但要和企业的效益挂钩,还要和国家的工资水平挂钩,不能太高。

现行国企高管薪酬制度发端于2002年,规定国企高管薪酬与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不能超过12倍。事实证明这一规定已被虚置,一些国企高管的薪酬动辄是普通职员的数百倍。企业高管年薪不但要和企业的效益挂钩,还要和国家的工资水平挂钩,这是规范国企高管薪酬的良好举措。

当前,薪酬悬殊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内部,二是企业之间。不同行业的国企高管也存在其薪酬标准差距过大的现象。有的垄断企业,企业高管薪酬即便与企业效益、职工薪酬挂钩,其薪酬也是天价,这就要求垄断企业的高管薪酬应与国家的工资水平挂钩。

同时,规范国企高管的高薪问题还要盯着高管的隐性福利。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一些垄断行业不光是工资高、奖金高,职业福利水平也很高,有的公司光是公积金一个月就可以达到几千元,而有的国有企业职工可能没有任何职业福利。一些国企高管既不是纯粹的官员,也不是真正的职业经理人,却能在官员和职业经理人的角色中好处尽享。这种情况下给予相对市场化的薪酬是很危险的。

前段时间,世界银行主计官兼副行长法耶泽尔·乔杜里谈到高管薪酬时表示,有些公司的高管薪酬水平已经高到了“不道德的程度”,有时从个人对企业贡献的角度来说,可能不值这些钱。当绝大多数职员为菲薄工资惨淡经营时,当一些职工面临失业之虞时,那些企业高管如果再执拗地拿天价薪酬,的确有些不道德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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