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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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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董事”缺位谁之过

·陶短房·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的报告显示,在中国百强上市企业中,设立“职工董事”的几乎没有,这不仅和国外股份制公司普遍设立职工董事差距明显,也和自2006年开始在部分国企上市公司中试点的职工董事制度背道而驰。

和其他董事相比,职工董事因为同时身负代表出资人、企业和广大职工的三重责任,其角色独特且举足轻重。一方面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参与董事会决策,可以更好地保护职工权益,缓和劳资矛盾;另一方面以公司代表的身份身处职工当中,可保障公司决策的正确性和可执行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不论对资方或劳方,都是有利无害的。

然而,许多国内上市企业高管不耐烦、不习惯被职工监督,因此想方设法回避职工董事问题,有的装聋作哑,拒不设置,有的明明已经列为试点,但包装上市后却很快取消职工董事设置。在他们看来,董事会就是股份和资本发言的场所,普通职工没有置喙的余地。

必须指出,追逐利润和绝对权威,反感被监督、被审视,是普遍存在的人类情绪,单凭自觉很难约束。所以在国外,《公司法》普遍规定,达到一定资本和人数规模的股份公司,其董事会必须按比例设置职工董事,从而用法律的形式确保了这一制度的贯彻。职工董事的设置有了依据,其履行职责也有了法律的保护,违反的企业将依法受到惩处和追究。正因为如此,在国外,职工董事的设置和履行职责,都能得到可靠保证。

长期以来,很多部门、地方在主抓经济发展中逐渐形成一个误区,即把支持企业发展片面理解为“支持企业家发展”,把确保企业利益单纯理解为“确保企业主利益”,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广大一线职工的正当权益,更忽略了职工本身也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职工董事才在《公司法》实施之后,仍处于这种无名无分、不清不楚的尴尬地位。

设立职工董事,确保职工利益,融洽劳资关系,不仅对职工有利,对企业、企业家同样有益无害。而要让这一构想成为现实,让职工董事的设立、履行职责都有切实保障,有关方面必须端正思想,切实加强制度方面的建设与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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