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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城市低保标准提高
本报讯 笔者近日从陕西省民政厅获悉,为确保城市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经陕西省政府同意,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20元。西安市今年元月已提高到了200—230元/月·人,此次将不再提高。
商洛市由140元/月·人提高到160元/月·人,安康市由145元/月·人提高到165元/月·人,宝鸡、咸阳市由140—160元/月·人提高到160—180元/月·人,渭南市由140—150元/月·人提高到160—170元/月·人,铜川、延安市由160元/月·人提高到180元/月·人,汉中市由150元/月·人提高到170元/月·人,杨凌示范区由200元/月·人提高到220元/月·人,榆林市由150元/月·人提高到190元/月·人(榆林市政府决定提高40元,资金由市、县两级承担)。
提高标准所需低保资金仍按原有资金渠道解决,即市、县分别按上年可用财力的2%、1%列支城市低保资金后,剩余部分由中、省财政补助。 (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