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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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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宗中庭审笔录蹊跷失踪:谁是受害者?

日前,某媒体报道,富平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案中,庭审笔录蹊跷失踪,引起舆论大哗。该报道只有某记者对原告庞乐钧和法院工作人员的采访,并未向被告赵春喜等人了解情况。赵春喜说,根本就没有借到款。

一、款未借到成被告

赵春喜说,他与原告庞乐钧就借款30万元一事,于2002年5月13日在富平县城签订了借款协议,以及抵押担保合同。签完协议后,在办理抵押登记和交付借款的先后问题上有分歧,双方未达成共识。第二天,他约庞来富平,交给庞一个房产证、两个土地证,让他放心去筹款。庞当时答应并拿走了这些证件,出了收据。5月21日,他又交给了庞第二个房产证。庞坚持按协议办,先抵押登记后给钱。以后,庞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肯借钱给赵春喜。赵和担保人见借款无望,多次要求庞归还房产证和土地证未果。直到2003年11月,赵收到富平县法院转来的诉状,方知上当受骗。

二、此案被市中院两次发回重审

据赵说,2004年5月10日,该案在县法院开庭,当时,法官和当事人均未到齐。法官只简单问了几个问题后,就让他回去。赵收到判决书后,傻眼了。在法庭上,赵说当时的话是,与庞以前有过经济往来,可这次协议签订后,庞并未付款。但一审法院判决书说赵答辩称,这30万元是以前经济来往倒账形成的等等。赵立即以其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愤然提起上诉。渭南市中院于2004年11月1日下了民事裁定,以该案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一审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发回重审。

2005年8月12日,此案重审开庭。并作出了与一审相同的判决,其中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说有人在开庭后进行了调解,以此判定借款属实。赵再次上诉。9月,中院再次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8年7月10日,县法院民事裁定称:“发现本案中存在违法行为,决定移送有关机关侦查处理”,裁定“中止诉讼”。

三、当事人根本不知道什么“调解”

第一次重审开庭,时在2005年8月12日,开庭时,成武利律师询问了庞的有关问题,庞答复,交款时间是2002年5月13日,地点在阎良他所开的面馆,交款时只有他和赵,没有第三人在场;还说当日签完协议后,他坐出租车回阎良付钱,赵开的是另一辆车去取钱。成律师认为,这甚悖常理:借钱人赵春喜既然当时借钱心切,殷勤尚且不及,岂有自己开车而让庞乘出租去阎良的道理?而庞家当时就预备着30万元现金?而且交款时只有他们两人在场,也未打收据?反观庞乐钧,他说房产证是13日付款时拿到,而原始收据上明明白白写的是:2002年5月14日。据此,成律师当时就向法庭提出,要求查清这30万元巨款的来历。最主要的是,庞乐钧除了自己陈述外,付款事既无人证,也无物证。

富平法院二次重审开庭的时间,是2008年8月22日,庞乐钧向法庭出示了“调解人邱元宏的证明”,说邱的调解是在2004年1月5日的所谓开庭之后(实际上其时并未开庭)。这纯属无中生有。既然第一次开庭时间在2004年5月10日,“开庭后”的“调解”竟在该年的元月!而庞为证明此事“属实”,故意给媒体说开庭时间是2003年12月份。更何况邱的“证明”只言其与法官和庞乐钧说过此事,并未找当事人赵春喜。某媒体报道中还称,庞乐钧说“到现在,两级法院的法官多次找他调解,但都被他拒绝”云云,对于此种说词,赵春喜说他从未要求对本案调解,也从未委托任何人进行调解。

四、苦等几年无结果

二次上诉后,赵的律师感到问题严重,重审判决中所提到的一些事情,在重审开庭时根本没有涉及,如所谓第一次开庭后有人调解事,便于2007年4月11日市中院开庭前一天去阅卷,就在这次,发现一审原卷中没有庭审笔录。立即向承办法官指出此问题,并于第二天开庭时强烈要求查清此事,赵得知此消息立即实名向三级法院反映此情况,要求查清。 (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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