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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12月29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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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闻“未休带薪年假维权获胜”

上海市司法机关近日受理了一起劳动者诉“公司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案件,判劳动者获胜。

2006年初,黄女士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今年6月辞职后,申请劳动仲裁,称公司未按相关条例安排其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仲裁委不予支持,黄女士遂向南汇区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其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2.26天(折算)。于是,判决该公司败诉,由公司支付黄女士未休年休假工资561.10元。

自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既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一种福利待遇,也是法律赋予职工的一种合法权益。劳动者的这项合法权益能否得到落实,既有赖于用人单位自觉执行《条例》和执法机关的大力支持,又与个人能否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换言之,有些企业或者说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之所以无视法规,既不安排职工休假,又不给职工支付相应工资报酬,在很大程度上,也与职工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是忍气吞声,就是自认倒霉,缺乏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勇气,有极大关联。

从这个意义上,黄女士的难能可贵之处在于,勇于和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拿到了应得的几百元。可惜的是,当今像这样敢于大胆维权的劳动者,还是太少。致使类似侵权案虽时有发生,却不能及时予以纠正,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窃以为,上海司法机关判处的这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后上海市首例劳动者维权获胜案,在全国也少见甚或绝无仅有,具有示范和标本意义。这看似一个人胜诉的案件,对促进和推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落实,必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魏俊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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