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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1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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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瓶颈如何突破

针对当前一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与不建一个样、谈与不谈一个样等突出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主席尔肯江·吐拉洪建议,“确立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地位,解决企业单方面决定职工工资的问题”。这一呼吁引起了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的共鸣。

如何切实提高普通职工收入水平,一直是广大职工关注的热点,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更成为代表委员们建言献策的焦点。面对不少企业一线职工收入增长机制的缺失问题,从立法上具体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把职工收入分配纳入法治轨道加以调整,无疑是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确保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不二法门”。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需要通过法律的不断跟进和完善予以确立、发展。尽管《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工资集体协商均有所涉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亦有专门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相对分散、规定过于原则、法律责任缺漏以及规章位阶偏低等制约性因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事实上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笔者认为,提高立法层次、制定专项法律,尽快出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法》,是破解上述困境的基本方向和最佳途径。通过专门立法对关乎最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集体协商进行规范,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层级范围、主体、内容、程序、监督检查、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等一揽子内容予以详尽规定,将从根本上消除目前存在的诸多歧异,从而使我们的集体协商制度真正“落地”,使广大职工真正受益。

(李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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