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银发打工族”如何维权
现在,一群退而不休的“银发打工族”开始活跃在我们身边。银发族打工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其自身也有独特的优势,但在打工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笔者想提醒老人家们注意,谨慎再就业。
退休后的老年人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说明《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应该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
超过退休年龄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退休后老年人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也就是说,该条例保护的是“职工”,这里“职工”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而退休后的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再是职工,也就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当今,“银发打工者”没有了《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还有《合同法》可用。退休后的老年人朋友如果想再就业,记得一定要跟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老年打工者就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而非《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杜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