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母不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
2010年10月,王某经人介绍到一建筑公司务工。11月的一天,在施工过程中,王某不慎从高空坠落,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就善后工亡待遇问题,王某之妻提出,其父母膝下无子,王某是上门女婿,并签订有协议,由王某继承家产,奉养岳父母,故建筑公司应承担王某岳父母的抚恤金。建筑公司不同意,王某之妻及其父母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审理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和岳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作为上门女婿而改变。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显然岳父母不在本规定的范围之内,故不应该享受抚恤金待遇。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对“上门女婿”这种婚约并没禁止,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应维护双方协议的效力,王某岳父母应享受因工死亡的抚恤金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综合以上两种观点,认为法律既然对职工供养亲属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应该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应擅自扩大范围。双方之间签订的婚约,法律没有禁止,可也不提倡。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是以感情基础为纽带,不应附加其它条件,王某作为上门女婿,实际是以婚姻关系,换取男方对女方父母的抚养关系,如果法律确认这种关系,就会给婚姻关系的感情基础带来冲击,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此驳回了王某岳父母要求享受死亡抚恤金待遇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