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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1年05月25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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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免征额不应一刀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在全国人大网上征集到了20多万条意见。从讨论情况不难看出,3000元的免征额标准仍是争议最集中的焦点。

全国一刀切的个税免征额虽然保证了法律的统一性,但缺乏灵活性,长期形成的个税税源结构失衡状况不仅得不到改观,反而可能有所加剧。

2006年以来,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先后提升至1600元、2000元,但这种调整并未解决单一免征额的三大弊端。

首先是忽略了地区差异。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差异明显,经济发达地区的居民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而欠发达地区居民的生活支出远低于3000元的标准。

其次是基础数据被低估,个体差异被忽视。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解释,个税免征额是根据“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测算的,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的标准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消费支出。但事实上,由于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指标构成的不合理,实际上不能很好地体现纳税人个体的婚姻状况、房屋购建等负担差异。第三是缺乏动态调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物价变化速度非常快,仅对免征额以一种非常态的调整方式,难以跟上物价变化形势的发展。而如果因为调整个税免征额对个税法进行频繁修改,又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个税免征额提高至3000元依然难以解决上述三大问题。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在全国规定统一免征额的同时,由省级人大赋予省级政府比如20%的浮动管理权限,既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又不失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从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个税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大刀阔斧的改革。

(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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