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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1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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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可聘顾问参加平等协商

本报讯 日前,笔者从全总获悉,《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参加平等协商的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平等协商是指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按照规定,工会一方的其他代表可以由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女职工组织的代表和职工代表大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工会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参加平等协商。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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