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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1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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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可参加城镇医保

本报讯 笔者近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从2011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前所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所在市的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所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发放。由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7月1日前出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予以报销;7月1日后出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予以报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未接续参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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