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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1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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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起防暑降温的“法律之伞”

七月流火,高温又至!近日,全国不少地省市气温已蹿至35摄氏度以上,甚至达到38、39摄氏度。

在这样的气温下,清洁马路的环卫工、开公交的司机、马路上的交警……这些烈日下的劳动者又一次进入公众的视野。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高温下的劳动保障,已经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而是必不可少的一项权利。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基层劳动者的权利和明显落后的行政规定在高温中难以落实。暴露出极端天气下社会劳动管理制度的法律“真空”。

1960年国家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已经“暂行”了半个世纪,由于其不具备强制法律效力,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而无论是《劳动法》、卫生部、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2007年联合下发的通知,还是我省今年新出的有关防暑降温的相关规定,在不少企业也一时很难落实到位。什么是高温天气?高温季节怎样延时休息?……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规范、约束和强制力的保障,这些问号永远无法拉直。

一个事关亿万劳动者身心健康,备受各界关注,呼吁多年的“民生”法规,为何千呼万唤难出来呢?

据业内人士介绍,高温下的劳动保障涉及单位部门较多,工伤保险,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劳动安全,属于安监部门管;劳动卫生,则由卫生部门分管……

高温立法立的是社会规则,清凉关怀则是我们心中的良知。在我们呼唤“道德利润”、“民生GDP”时,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合法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表者,不能再在此问题上一味的敲边鼓,仅限于每年一次的“送清凉”,更要为此大声疾呼,促使国家有关防暑降温尽早立法,更多的劳动保障,劳动权利早日出台,为职工撑起防暑降温的“法律之伞”。

(杨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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