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莫让工伤认定“48小时”教条化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这一点值得肯定。为什么是“48个小时”?从逻辑上似乎也很讲得通——为了防止将突发疾病毫无限制地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
可这“48个小时”的时间,却常常被无良的企业利用,变成“工伤”与“非工伤”之间一段冰冷的距离。去年8月,深圳一名高级工程师在工作岗位上发病,经医院抢救77小时后不治身亡,最后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未被定性为工伤。其妻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判决家属败诉。
这并不是一个孤例,48个小时,已成为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抢救过程中家属心中的生死界限。在抢救48小时后的临界点,是冒着可能失去工伤保险的危险坚持抢救?还是为了获得工伤认定而放弃治疗?成为摆在所有家属面前的一个艰难抉择。对于那些无力支付高昂抢救费用的贫困家庭而言,“48小时”的规定,是那样残酷而不近人情。
一个人是否因工伤死亡,用“48小时”来判断是否科学和人性?在这个科技昌明的时代,用医疗鉴定的方式,判断工作中突发的疾病是否是导致职工死亡的必要因素,似乎并不是一个难以企及的奢望。用这种教条式“一刀切”的认定方式来规避工伤保险基金被恶意挤占,非但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反而在救助者和被救助者之间,形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生死鸿沟。
符合如何体现人性化执法和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严密谨慎的法律程序,严格完善的惩罚制度,科学先进的医疗鉴定,或许才是工伤认定制度的有效保障。
实习生 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