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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下月转为市级统筹
本报讯 9月1日起,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由县(区)统筹转为市级统筹。
市级统筹后的缴费标准不变,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由个人全额缴纳。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钟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