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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1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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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职业病仅有强制检测远不够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按照2011年立法计划,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草案)》,日前公布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每年至少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出台专门制度,强制要求用人单位每年至少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非常及时和必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不过,防治职业病必须更多地体现政府责任。

固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责,政府部门也必须将本地企业存在的职业病风险定期予以发布,向求职者发出提醒和警示,以供其择业时考量。凡是职业病引发劳务纠纷的,劳动者事先对职业病风险一无所知而政府部门未作任何警示信息发布的,政府部门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仅对用人单位进行强制性检测还不够,应规定对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在职业病定期体检的规定中,应防范体检中可能出现的猫腻。除了要求企业埋单和提供体检时间外,其他监督与保障措施应全部由政府部门承担。因为在切身利益面前,企业良心是靠不住的。

更重要的是细化用人单位和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激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定草案”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若干义务,这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如果员工要自主选择岗位,那么就离卷铺盖走人不远了。就是说,没有相应的责任跟进,“规定”就会沦为一纸空文。因此,不仅要细化用人单位的法律后果,为违规付出成本,而且要明确政府监管责任,这样才能确保员工权益和生命安全不受侵害。 (梁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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