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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1年09月23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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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企盼“利剑”

(上接一版)

谢德成介绍,在西方国家基本不存在逆向的问题,往往都是正向的。我国出现逆向派遣,主要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直接用工的责任。比如说,关于双倍工资、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经济补偿这方面的规定,都更加规范,也更加严格。所以部分企业为了减轻成本压力,尽可能不形成一种长期用工的可能性,为了规避法律上的风险,把本来由自己雇佣的人员让派遣公司接纳。好多劳动者是在糊里糊涂的情况下把自己卖给了派遣公司。而当他清醒过来的时候,再找用人单位却为时已晚。

省总工会专职律师张玉林指出:现阶段劳务派遣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剥夺最多的就是社会保障的期权。党中央从十四大以来一直强调公平第一,兼顾效率,这一制度就违反了这个原则。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这种用工方式本来应该是一种非常好的用工方式,但是由于争议量大,数量剧增,受到了社会上各界,特别是工会系统的强烈关注。”谢德成教授指出,“其原因集中在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劳动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单位用工的成本,另一方面是一些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双方在某种意义上采取了不透明、不规范的方式,蒙骗了部分劳动者。”由于现有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过于“原则”,无法起到限制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作用。今年2月,全国总工会已经将完整的“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劳务派遣”内容。

省劳动监察局也表示,在国家目前尚未出台劳务派遣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他们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劳务派遣公司监管机制,积极开展劳务派遣情况大排查,摸清情况,并加强与工商部门信息通报;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的日常巡查和劳务派遣员工举报投诉案件的专查;对管理混乱、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务派遣公司,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取消其许可审批,强制其退出。

深化体制改革是根本

张玉林律师说:“按理说,这一制度应受所有企业的欢迎,不能只受国有企业的欢迎。为何民营企业对这一制度不在乎?折射的问题就是分配不公,既得利益者为一己之私利在极力吹捧、维护这一制度,这是非正常的博弈结果。而这一问题又折射出劳动者的用工制度改革任重道远,和任何改革一样没有坦途,是一种大挫折。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对经济、政治体制进一步改革的支撑。”谢德成教授也指出,中国独有的体制内外之分、编制的制约,也是导致派遣员工工资待遇过低的重要原因。

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方针,国有企业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家国资委数据显示,2005—2010年,央企资产总额由10.5万亿元增长至24.3万亿元,年均增长18.2%;实现净利润由4642.7亿元增加至8489.8亿元,年均增长12.8%。“十一五”期间,央企的利润和规模都实现了狂飙突进。“这些数据看似给人留下了央企‘财大气粗’的印象,但很容易被外界忽视的是,有些央企所创下的巨额利润,是建立在多数派遣员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基础上的。”清华大学一位研究劳动法的专家指出。

为了改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职工“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状况,国家允许企业可以采用市场化机制决定劳动用工的进出升降,目的是为了建立起市场取向的用工制度。但原有管理模式并未退出,进而形成了“计划轨”和“市场轨”并行的机制。“市场轨”对“计划轨”的“鲶鱼效应”有积极意义,多劳多得、能上能下的机制会对“老人”起到示范效果。但“双轨制”造成了员工福利、社保方面的不平等和员工个人发展方面的不平等,“按身份分配”大行其道。同时,很多国有企业受到上级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薪资总额的限制,而现有的管理经营水平却无法以限定的劳动力实现目标。为解决增加劳动力摊薄或突破工资总额的问题,国企通常从营销运行维护成本中支付劳务工工资,财务上可以不动用正式工的资源。在有些情况下,企业人工成本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下降了,管理层的年薪才能上得去,内部利益再分配才能水涨船高,这样就使不少国有企业更加愿意以劳务派遣方式招工。

“实际上是因为国企的管理机制还没有市场化。外资和私营企业的管理是完全市场化的,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经营情况调整人员的流动。而国有企业因为自身体制机制上的原因,对于员工的引进和调整都很缓慢,干好干坏的差别不大,而劳务派遣恰恰能弥补国企这方面的不足。”从事企业管理咨询的邱石先生说:“现在很多人想挤进体制内企业,就是看中了国企用人机制上的这个特点。要想消灭劳务派遣工的不平等待遇,关键是要取消正式工的‘特权’,大家在面对招聘、定岗、定薪、晋升、解聘时一视同仁。解决好了国企管理机制的问题,也就能解决劳务派遣工的不平等待遇问题。”

碰到不合理 应该怎么办?

相对于资方,劳动者是弱势,遇见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时,往往顾虑比较多,不敢维权,主动放弃自己的权利。谢德成教授说:“中国的劳动者本身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很多时候,签这个字并不知道其中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但当他明白的时候,字已经签上了,所以和公司打官司的时候往往都是败诉。”那作为劳动者,怎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张玉林律师指出,首先要政府和工会宣传好劳动法,培养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意识。作为劳动者,在忠于、服从企业的前提下,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尤其是保护好各种证据。搜集和保存证据十分重要。凡是能证明各阶段劳动关系的东西,如工牌、工服、工资卡、饭票,都尽量保留。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维权,及时维权,如果失去了法律时效,法律也无能为力。

谢德成教授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看清劳动合同再签。如果在合同里面非常清楚地表明有派遣公司,而劳动者又是正常的人,如果签字了,那很难胜诉。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用人单位拿来合同让劳动者和派遣公司签,劳动者可以不签,用人单位不能用这个原因解雇劳动者,这种解雇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对劳动者进行解雇或随意调岗,劳动者是可以起诉用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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