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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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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人社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出台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近日,《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审议通过,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依法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与本规定同时施行。

《规定》指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4个阶次。

不予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或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一般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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