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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1年12月16日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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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社会组织应有权利

前日,北京、天津等21个城市消协组织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建议,呼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此前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而21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的联合建议,是希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消法》所涉的诉讼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联合建议的方式实现了跨区域社会组织的共同表达,增强了吁求本身的影响力。它既是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新形式,也是社会组织活力进一步释放的表现。

近年来,全国各地一直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探索。作为释放社会活力的有效形式,对社会组织更包容,营造更宽松的管理氛围,从而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向。

可以看到,各地相继出台政策,通过社会组织分类管理等方式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而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也曾表示,未来将借鉴一些地方的经验并推广。这些适度调整均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有关社会组织的管理改进主要集中于准入机制,即放宽审批,扩大登记社会组织的范围。然而,对于已经存在的社会组织,如何激发他们的活力,应当赋予他们哪些权利,这些与社会组织实际社会作用息息相关的问题,也需要受到重视。

21个城市消协联合提出公益诉讼权的立法建议,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其实反映的是社会组织或团体权利的某种局限性。

现实的问题是,作为社会组织成员的公民所享有的社会权利,与社会组织权利很难直接对应。客观地说,除消协之外,各领域行业协会、针对不同群体的公益性组织等这些社会组织享有什么权利,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实现参与权、监督权,甚至很难找到明确的赋权,这使得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有时得不到现实体现。

创新社会管理,激发社会组织潜力,调动社会每一个成员的活力,落实社会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付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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