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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1年12月22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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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大幅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本报讯 今年以来,咸阳市大幅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该政策已于12月1日起执行。

18周岁以上的参保城镇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6万元提高到12万元。将市级统筹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90%。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单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统筹区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由42%提高到50%。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草药汤剂和针灸治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比例10%,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0%。 (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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