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警惕旅游消费欺诈三个新花样
又到旅游出行旺季,旅游欺诈手段也开始花样翻新。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连续发出旅游服务警示,提醒广大游客眼睛要睁大,莫贪小便宜。
“热情上门”细鉴别
电子商务时代,“上门服务”已经司空见惯。但热情上门者,“送”来的未必都是真服务。
刘阿姨老俩口计划近期去某地旅游。刘阿姨在对比报纸上各种各样的旅游产品广告后,选择了L旅行社并打电话咨询。对方得知刘阿姨老俩口年纪大了,提出上门服务。刘阿姨在家与其签订了旅游合同,并支付了旅游费用。可几天过去了,刘阿姨没有收到任何回复,再打电话询问,对方电话已停机。后经旅游部门查询,当地没有L旅行社。
旅游管理部门提醒,我国旅行社是许可经营,必须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券里有名堂
近日,淘宝网上热销一款旅游券,2元钱就可以买到价值3980元的港澳4天3夜双人游优惠券。因为是优惠券,所以不会签订旅游合同。王女士看到网上400多条成交记录,便毫不犹豫下单报名。四天下来,王女士在导游领进的购物店买了2万多元钻石、手表,回来鉴定都是山寨货。要投诉才发现,旅游券上的旅行社及联系电话全不存在。
其实,这类“旅游券”属于恶性价格竞争,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打击的,香港政府也不知情。根据有关规定,旅行社以互联网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网站首页应当注明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和业务经营范围。
口说不算立字为凭
因为以任何理由宣称“不签订合同”,都属违法坑蒙行为。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一个警示性案例中,陈先生一家计划利用假期去某地旅游。当时旅行社口头承诺没有自费项目,行程刚开始,导游就不断向游客推销自费项目,并向每人索要1000元自费项目费,不交就威胁不给酒店钥匙,导致陈先生一家在酒店大堂等候达2小时。次日,在某景点,因没有交自费项目费,被导游甩在景区门口。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警示,无论网上还是线下交易,旅行社必须与消费者签合同,而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消费者应要求写明由旅行社安排购物次数、购物场所名称、每次最长停留时间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住宿、车辆、餐食等标准,要坚决拒绝“准X星级”“X星级或同级”等模糊表述,“口头承诺”更绝不可信。
(钱春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