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法制保障
——一谈贯彻实施《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本报评论员
实现和保障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立法目的:为了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也就是说,《条例》为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法制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地基层企业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得到坚持和发展,厂务公开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中普遍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初步建立,各项民主管理制度逐步完善,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使职工的民主政治权利基本上得到实现和保障。
但还要看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仍存在很多问题,对民主管理存在不少模糊和错误认识。有人认为“职代会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不适应市场经济”;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和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民主管理是政治概念,企业不应搞民主管理;还有人认为,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会影响投资人信心、破坏投资环境,民营企业不要建立职代会制度等。这些错误认识严重冲击了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影响了职工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是民主管理工作的首要障碍。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国《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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