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是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三谈贯彻实施《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上接一版)
落实职代会职权的重要保障是严格议事程序,这是民主精神和科学精神的要求,也是体现职工履行民主权利的基础。按照《条例》规定,职代会各项职权的行使都有各自的议事程序,不同的职权有不同的程序要求。一般来讲:听取建议权要简单一些,而行使审议建议权,要经过参与方案的起草、提前审议、正式审议、做出决议、执行等阶段;行使审议通过权,要经过拟订草案、审查方案、修改方案等阶段;行使审议决定权,要经过制定方案、审议决定方案、监督实施等阶段;行使选举罢免权,要经过准备、发动、推荐、选举、结果处理等阶段;行使评议监督权,要经过听领导述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整理、反馈等阶段。因此,在行使职代会职权过程中,既要注意区分职权范围,各项职权的要求,又要明确各项职权的议事程序,进而保证职代会职权的正确行使,发挥职代会应有作用。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基本载体,凡是涉及职代会职权的事项,都应该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但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职工代表大会临时讨论决定某些重大问题,而条件又不充分或不必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由企业工会组织召开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商讨论确定,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但是,我们一定要注意,联席会议是职代会闭会期间行使职代会职权的机构,但联席会议的召开、行使权利是有限制和条件要求的,这是正确运用职代会职权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