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职工维权要趁早 劳动仲裁有时效
2010年底,李强和几个同事从西安本地某知名乳制品企业离职。直到2012年4月,李强等几个人针对在该企业加班严重的问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想讨回他们几年来理应取得的加班费。但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高新区派出庭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李强和同事感到很困惑,却依然心有不甘,他们告诉记者,在这家乳制品企业上班六年间,除了节假日,他们从没有休过星期六,周一到周六都要去上班,但是企业对此没有任何说法,从未发过加班费。“就等于一周上六天班,每个礼拜六都得上,不上扣你钱,上了不发钱。”因为工作太辛苦,休息时间太少,他们选择了辞职,但却没有及时为自己维权。
李强等人的代理律师宋斌说,他们的遭遇在近年来的职工维权中很常见,由于很多职工对于劳动法规了解不足,对仲裁时效不了解,他们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时都超过了时效期。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不管他们的诉求是否合理,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理应不受理李强等人的诉求并不会得到法律保护。”
宋斌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李强等人从2010年12月与被告终止劳动合同起至2012年4月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在该期限内李强等人一直未主张权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申请仲裁时效,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遂依照相关法律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拿着《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李强后悔万分,他觉得还是因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刚开始不知道可以去劳动仲裁,最后知道了,也晚了,加班费到底还是要不回来了。”他终于意识到维权也有其时效性。
针对李强等人的遭遇,宋斌认为,很多职工在自身权益被损害时,总希望用协商不伤和气的方法与企业解决纠纷,并且由于法律知识不足,通常不会及时申请劳动仲裁,这样损害的最终还是职工自己的权益。他建议,职工维权时一定要注意时效问题,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维权一定要趁早,不要在试过其他方法没有用,才无奈地拿起法律武器。” 本报记者 李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