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劳教制度已至穷途末路
若把中国法治进程比作曲折迂回的三峡,劳教制度则如夔门峡口的一块暗礁。其阻挡法治进步的航程,已致险情迭起。最近的几起公众事件,都与劳教有着或隐或显的关系:一是唐慧案,幼女遭轮奸、母亲上访被劳教,刺痛了社会良心;二是重庆方洪因言获罪案、龚汉周两次劳教案,成为“唱红打黑”的反讽性写照。
尽管上述事件经各界呼吁,已出现良性转机,但社会共识与公众期待并不止于此,纷纷要求改革或废除这一制度。
以“教养”之名行刑罚之实,是劳教制度先天的痼疾,而在今天尤显突出。众多“劣法”,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皆被废止,而劳教制度岿然不动,落后于时代之远,惰性之固,令举世侧目。
主张修法者提出,以法院的判决取代公安部门的审批,以法院作为劳动教养的裁定机构:以“保安处分”之名取代“教养”,求得法理上的依据;以社区矫正取代劳教所;劳教委员会独立成为第三方;加强内部监督。归其要义,是赋予这一制度的合法性基础。
这些方案看似各有合理性,但均有着眼局部、削足适履之嫌。
若以法院作为判处劳教的主体,《刑法》现有的刑罚体系,就难免与劳教的处罚相抵触——劳教规定的1年-4年期限,已经超过了《刑法》中诸多罪刑。若要真正实现由劳动教养向“治安刑”或“轻罪”的过渡,将牵涉整个法律体系的修改。
亦有人援引国外的“保安处分”为劳教的法理依据,但观之日本、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其“保安处分”皆有严格限定的范围,针对未成年、精神缺陷等不完全责任能力人,以及有酗酒、吸毒等恶习的人员,法院在判决其缓刑、假释、不起诉等情形之下,以保安处分作为替代措施,其执行方式是政府监护和社区矫正。而未经法庭判决即可将所谓“社会害虫”投入监狱,历史上只见于少数政体。
在劳教所的监督方面,所谓“驻所检察室”只有“监督建议权”,谈不上内部制约。改革劳教委员会或可加强公安系统内部监督,但仍是左手监督右手的思维,无法触及劳教制度的根源。
有人探索劳教的现实需求,认为它解决了一部分“屡犯不改”违法者的问题。实际上,单纯就处罚的衔接来说,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拘留期限和《刑法》的底端刑管制、拘役之间,并不存在时限上的断裂期。管制的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但作为一种社区矫正刑,它的刑期浮动较大,拘役的期限起始点则更低至一个月。而被判处劳教的期限,最短也要一年。
就《治安管理处罚法》本身来看,并没有对惯偷、多次寻衅滋事以及妨碍公务等行为提出劳教需求,只规定了对容留介绍卖淫、制售淫秽物品以及聚众赌博等行为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原因即在于前数种行为已纳入《刑法》,均可处以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而且,去年新修的《刑法》已明确了对判处管制的人员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已出台推广。由此,“屡犯不改”违法者的处罚空白,实际已不复存在。
既无法理上的存在依据,废除劳教制度的阻力何在?除了公安机关的路径依赖,要害更在于其与信访制度的关涉。在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之后,面对上访洪流,劳动教养渐成某些地方政府粗暴对付访民的便宜工具,而其对法治之害则愈演愈烈。
以劳教之存,中国的法治怎能摆脱“双重性”的质疑?尊重人权废除“劣法”,乃是法政改革必由之路,也是通过“法治三峡”之理性选择。 □付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