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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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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就社保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本报讯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消息,人社部就起草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人社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对社会保险登记作了新的规定,需要对《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人社部称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6章42条。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一、明确了社会保险登记办法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二、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三、规定了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四、规定了社会保险登记的证卡管理和经办管理。五、明确了法律责任和救济渠道

《办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未就业居民,在自愿参加社会保险时也应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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