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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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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

经营性停车场必须持证收费

本报讯 近日,西安市新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该市政府办公厅已发布,将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执行。为贯彻《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西安市物价局下发通知。通知要求,各区物价局对已经办理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要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对于符合办证条件的(交管、工商、税务、质检、交委会等部门手续齐全),在十月底前办理变更手续。

通知指出,按照《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56号)规定,经营性停车场必须持证收费,未办理《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的停车场不得收费。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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