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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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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付令力挺工会腰板

石泉县总依法收回拖欠的工会经费

本报讯 近日,石泉县人民法院依法向陕西天成丝业有限公司下发支付令。收到支付令后,该公司如实补缴了拖欠15个月的工会经费,并保证今后按月随税收及时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据了解,陕西天成丝业有限公司自2011年6月至2012年8月,共拖欠工会经费20127元。石泉县地方税务局城郊税务所多次派税务干部上门督促补缴拖欠的工会经费,但该公司以种种借口不缴。为此,该县城郊地税所于今年8月17日正式向其下发了工会经费催缴通知书,限7天内将所拖欠的工会经费如实补缴,逾期不缴纳,将按日加征5‰的滞纳金,通知送达后,该公司依然置之不理。

于是,石泉县地方税务局城郊税务所将送达文书及回证,企业职工的工资发放清单证明等详实资料上报到该县总工会。11月2日,该县总工会向石泉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陕西天成丝业有限公司缴纳拖欠的工会经费和滞纳金。

石泉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并于11月7日向陕西天成丝业有限公司正式下发了支付令,责令在15日内将所拖欠的工会经费20127元和滞纳金4284元,共计24411元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陕西天成丝业公司接到石泉县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后,11月12日,企业总经理主动向县地税局和县总工会承认错误,如实补缴工会经费本金20127元,请求减免滞纳金,并保证今后不再违犯法律,按月随税收如实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鉴于该企业认错态度较好,并能及时补缴费用,该县总工会与地税局商议,同意减免全部滞纳金。该企业于11月15日主动补缴了拖欠15个月的工会经费20127元。

石泉县总工会副主席陈莉说,这起案例使该企业接受了一次遵纪守法的再教育,规范了其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行为,理顺了工会经费随税收申报缴纳的秩序,也对其他企业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县总工会今后还将继续加大对《工会法》的宣传力度,以进一步增强企业缴纳工会经费的法律意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余恒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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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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