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省城市医疗机构将实行药品网上采购
本报讯 近日,省卫生厅印发《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明年2月1日起,全省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面实行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省卫生厅要求,自今年12月1日起,全省城市医疗机构启动本机构药品遴选工作,制定本机构药品使用目录,编制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品种和数量;2013年2月1日起,规范实行网上采购,全面执行2011年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
2011年陕西省县级及以上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目录中的药品,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零售价格;2008年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挂网药品采购价格,可与企业谈判确定,但不得高于2008年挂网价格,零售价格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作价,加价率不能超过15%,500元以上药品顺加不得超过75元。城市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购销合同约定期限、时间与配送企业结算货款,同时要公示药价和监督电话。城市医疗机构药品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授权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配送责任由生产企业负责。 (黄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