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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年01月21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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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单方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百事通先生

你好,我叫谢花,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经工伤鉴定为六级伤残。近日听说公司准备在我劳动合同到期时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我认为这种因工致伤的情况公司没有理由终止与我的劳动合同,应该继续聘用。我想弄明白公司能否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职工 谢花

谢花同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此,如果职工经鉴定确为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单方做出合同终止的决定。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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